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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型企业如何进行环评?有哪些注意事项?

佑佑商服 2024-01-20 0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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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型企业如何进行环评?有哪些注意事项?

生产型企业是指从事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以及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等企业事业单位。常见的生产型企业有:生产皮革制品的皮革厂,生产铝型材的铝型材厂,生产水泥的水泥厂,生产油漆的油漆厂,生产造纸设备的造纸厂等。 环保部门对生产型企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以下简称环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环办环评函〔2021〕64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企业需要在项目建设前编制环评报告书,并于开工建设前进行审批,然后再开展环评报告表审批。建设项目环评由具有相应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实施。 生产型企业在开展环评时应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1.选址选线是否符合“三线一单”管控要求; 2.生产工艺是否符合环保相关规定; 4.废水、废气、固体废物、噪声等污染物排放是否满足环保相关规定。

生产型企业如何进行环评?有哪些注意事项?

一、选址选线

“三线一单”是指生态保护红线、环境质量底线、资源利用上线和环境准入负面清单。企业应优先选择在生态保护红线内,并符合相关要求。
2.项目选址选线应符合环境基础设施规划,并符合《关于加快推进生态环境保护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环基础〔2018〕79号)等相关要求。
3.项目选址选线应满足区域水资源、水生态、水环境承载能力要求。重点关注项目所在区域水资源条件是否满足生产和生活用水需求;项目所在区域的水资源是否满足《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等相关要求;项目所处区域是否满足《地下水管理条例》等相关要求;项目所处区域是否满足《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8号)等相关要求。
4.项目选址选线应符合城镇基础设施规划。重点关注项目周边是否符合《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等相关规定,企业在选址过程中应尽可能避免产生或排放对地表水环境质量、地下水环境质量和土壤环境质量造成不利影响的风险因素。

二、生产工艺

生产型企业生产工艺的选择与生产设备、原料来源等因素密切相关,应充分考虑其对生态环境的影响,做到生产工艺符合环保相关规定。
1.对于采用“三无一低”(无废水、无废气、无废渣、低排放)工艺,且清洁生产水平较高的生产型企业,可以在建设项目建成后进行废水、废气、废渣的综合处理和达标排放,不应再开展环评报告表中“三同时”的验收。
2.对于采用“三低一高”(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高产出)工艺的生产型企业,应重点关注其是否符合相关产业政策和规定,是否有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根据《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要求,对纳入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的企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对于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责令其停止生产或者使用。
3.对于采用“三低一高”(低能耗、低排放、低污染、高产出)工艺但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或未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的企业,应依法依规责令其停产整治或予以关闭。

三、废水

1.废水治理应按照“清污分流、雨污分流”的原则进行。不能做到雨污分流的,应按《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配套建设相应的雨水、污水收集系统。建设项目采用“中水回用”“雨水收集回用”等方式处理后,达到《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中二级标准后排入市政管网,或就近排入污水处理厂。
2.废水处理工艺应采用先进、可靠的技术和设备,并经相应的处理设施处理后达到相应的排放标准。如采用生化处理工艺,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微生物制剂或其他生物处理剂;采用物化处理工艺,应配套相应的吸附、膜分离等预处理设施,确保污染物能够得到有效去除。
3.废水排入市政管网或污水处理厂前,应按照《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一级A标准执行。在此基础上,考虑综合利用,进一步优化污染物排放总量。

四、废气

生产型企业废气主要为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无组织排放废气,其主要污染物为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
1.颗粒物:采用密闭生产工艺,生产过程中无组织排放的粉尘,应收集后集中处理。
在无法做到密闭生产的情况下,应采取有效的净化措施,将其达标排放。
3.氮氧化物:采用密闭生产工艺,无组织排放废气收集后经有效净化处理,可达到《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 16297—1996)中相应时段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要求。

五、固体废物

1.固体废物的分类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
2.建设项目应按照《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82号)有关规定,对各类固体废物进行分类收集和贮存,并按照危险废物管理,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需要向环境排放的危险废物,其贮存场所、处置设施应与该项目环境保护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对混入危险废物的非危险废物,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无害化处置。禁止将有危险特性的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他人处理。
4.运输固体废物的车辆应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运载危险废物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识别标志。运载散装水泥(砖)、砂石、土方等的车辆,应采取防止扬尘措施。
5.对含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在收集、贮存、运输和处置过程中应采取相应措施,防止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危害。
6.固体废物应当按照减量化、资源化和无害化原则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六、噪声

生产型企业的噪声主要来源于设备的噪声,以及在生产过程中产生的振动和空气动力噪声。生产型企业需要结合项目实际情况,确定噪声源强,并对厂界噪声进行监测,通过监测结果判断厂界是否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2类标准。
2.生产型企业的噪声源强应结合项目实际情况,采用本底浓度法、声级计比较法等方法进行监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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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者: wy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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